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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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230293号“UNIVERS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4596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30293号“UNIVERS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电影、电视制片厂之一,也是好莱坞最悠久的公司之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商标,已经成为申请人独特的品牌标志,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75769号"UNIVERSAL及图"商标、第229718号"UNIVERSE"商标、第8641193号"UNIVERSUM"商标、第17038037号"UTTERMO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环球影片公司在百度百科介绍网页;2、申请人官网刊登申请人发行部分电影;3、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上对好莱坞环球影城介绍;4、百度百科对新加坡、奥兰多环球影城介绍及新闻报道;5、部分中国游客在网络上发表评论等;6、关于环球影城落户北京相关国内媒体和国外媒体报道及翻译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其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商标共存相关文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刷;烹饪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UNIVERSAL",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UNIVERSAL"、引证商标二"UNIVERSE"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瓷器装饰品;化妆用具"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瓷器装饰品;盥洗室器具;化妆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玻璃除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李梦萦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