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436242号“艺悠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28 10:15:59  浏览:504   

关于第27436242号“艺悠福”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223号

   

  申请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周凤清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27436242号“艺悠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2870号、第17839659号、第21645773号、第170173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第6439705号“艺福堂YIFU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时间内连续大量囤积商标747件之多,占用商标资源,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理由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企业发展介绍。
  2、媒体关心与政府支持。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详情。
  4、被申请人第30类销售商标详情。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甜食;蜂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四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获准注册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其余五枚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上述商标的权利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甜食;蜂蜜;糕点;冻酸奶(冰冻甜点);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艺悠福”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艺福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通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不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短时间内连续大量囤积商标747件之多,占用商标资源,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而且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06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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