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746745号“朵嘉美 DUOJIAME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2-10 17:28:45 浏览:41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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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746745号“朵嘉美 DUOJIAME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325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钱美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美朵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9746745号“朵嘉美 DUOJIAM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026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并一直使用的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络店铺截图;
2.纸卡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朵嘉美”吊牌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在指定期间,不能证明与申请人存在关联,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销售发票显示两个体户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仍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未显示时间,证据2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证据2、3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9月23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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