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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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13891号“MUNCHK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6284号
申请人:史蒂夫杰克逊游戏程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美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2月25日对第7713891号“MUNCHK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MUNCHKIN”品牌桌上卡片游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美国注册的第4137333号“MUNCHKI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抄袭和复制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MUNCHKIN”商标。被申请人不但抢注了申请人的知名品牌,还大量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以欺骗手段获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互联网上关于“MUNCHKIN”品牌桌上卡牌游戏的介绍;
2.申请人“MUNCHKIN”品牌游戏牌的订单和生产通知单及其翻译;
3.第4137333号“MUNCHKIN”商标在第28类在美国的商标信息打印件及其翻译;
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情况以及他人知名品牌商标信息打印页及翻译。
5.其他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28类纸牌、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申请人的第4137333号“MUNCHKIN”商标,于2004年6月28日在美国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8日获准注册。注册在第28类成人室内卡片游戏商品上。
我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修改后《商标法》第七条为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理由适用相应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提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在美国注册的第4137333号“MUNCHKIN”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系保护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注册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在美国在先注册的第4137333号“MUNCHKIN”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根据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和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材料多为域外证据,未涉及其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宣传使用,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成人室内卡片游戏商品上使用“MUNCHKIN”商标,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获得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林丽娟
蔡婷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