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0507号
申请人:关峰辉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039698号“钢铁战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1432361号“钢铁战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作出决定其在钓具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钓具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19年02月27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