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所代理的“CHDL”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1
发布时间:2015-06-09 23:55:16 浏览:912
(2012)商标异字56315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浙江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46 期<<商标公告>>第8185888号“CHD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CHDL"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中国华电CH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185888号“CHD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