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80740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2-29 09:59:26  浏览:2214   
关于第16680740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5383号

   

  申请人:南通普瑞达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中非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80740号“OnTop creeper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2264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6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46889号、第246867号、第7828408号“LIZARD及图”商标、第15726445号“ALADIN LIZAR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LIZARD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至四信息。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U盘及部分复印件):被异议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在先决定书、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上衣;运动衫;舞衣;鞋;帽;袜;领带;腰带;吸汗内衣”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被异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委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被异议商标“OnTop creeper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识读文字、呼叫、图形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即使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亦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委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成员:戴艳
安蕾
徐永垒

2019年03月28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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