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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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关于第26557190号“SINGAORE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1126号
申请人:新加坡人寿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57190号“SINGAORE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08784、23005674、12685054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是一家新加坡国籍公司,申请商标英文部分源自申请人商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已经许可申请人在新加坡从事保险业务,申请商标已经在新加坡获得注册,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新加坡政府同意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新加坡获得注册的商标信息;其他含有“SINGAPORE ”、“新加坡”的商标信息;申请人企业资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SINGAPORE”,为新加坡国名对应英文翻译,但申请人就申请商标图文组合在与“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精算;火灾保险承保”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新加坡已经获得注册,可视为新加坡政府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加坡政府同意其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人寿保险承保;健康保险承保;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精算;火灾保险承保”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