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4516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23:37  浏览:713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4451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17号

   

  申请人:深圳市鼎城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45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6302992号图形商标、第7510277号图形商标、第9699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所处行业存在本质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如不予核准注册将给申请带来损失,同时也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灯”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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