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7149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6 04:22:32  浏览:751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2557149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18号

   

  申请人:北京小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71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最右”APP是主打产品,申请商标是该产品的核心形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其与第11034875号“RMV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本质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为相同及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之一图形在所表现事物的含义、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其对申请商标享有著作权之主张,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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