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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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689773号“多少不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0386号
申请人:上海大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89773号“多少不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含义与指定商品没有关联,不是日常用语。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参展照片;相关报道;申请人天猫店铺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多少不同”组成。“多少不同”是普通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以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