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36375号“到车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05:49:39  浏览:690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17136375号“到车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9551号

   

  申请人:到车位(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诚至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36375号“到车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到车位”是一种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全新上门洗车服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到车位”是指申请人为客户提供一步到位的服务。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络搜索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到车位”作为商标在指定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闫俊霞
张丁萍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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