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773425号“乐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05:44:30 浏览:658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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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773425号“乐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7870号
申请人:镇江英伦风尚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73425号“乐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于溧
薛红深
陈红燕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