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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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55796号“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9263号
申请人:卢带珠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55796号“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5595696号“A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作为一个常见的固有词汇,能够轻易为相关公众所理解和识记,与第3870878号“ANNY”商标、第11303464号“ANNY”商标、第11339027号“ANYAUDIO”商标、第11805654号“ANYTRAC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也存在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工商信息;申请商标系列美容产品品牌运营店连锁机构合作协议及票据;申请商标系列电子产品区域经销合同及票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