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申请人名称 | 被申请人名称 | 代理机构名称 | 裁定/决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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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6170号
申请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12434号“MOTO 36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04680号“MO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6年05月30日做出的撤三字[2016]第W00433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27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90978号“京东商城buy.com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尚有一定区别。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13542505号“儿童卫士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