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63442号“蚂蚁众筹mayizhongch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02:43:25  浏览:1076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16663442号“蚂蚁众筹mayizhongcho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2592号

   

  申请人:北京禾众国技术开发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骏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63442号“蚂蚁众筹mayizhongc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87381号“经典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00292号“蚂蚁王MAY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15097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76120号“蚂蚁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07819号“EMM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合作协议;
  2、申请人参展照片;
  3、申请人租房及销售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蚂蚁众筹”及对应拼音组成,其与六件引证商标均含有“蚂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六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六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六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田益民

2016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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