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山东省巴尔米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翰鹏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省巴尔米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32113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 ,指定使用在第30类“馒头;谷类制品;意式面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甜食(糖果);蜂王浆;咖啡;茶;谷物棒”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 《小美慧》是异议人于2013年11月11日创作完成并于2015年11月21日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小美慧》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在人物形态、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2113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2月18日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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