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746745号第25类"朵嘉美"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5026号
苏州美朵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钱美亚:
苏州美朵嘉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钱美亚第9746745号第25类“朵嘉美”商标在“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钱美亚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4月15日至2019年04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钱美亚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9746745号第25类“朵嘉美"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746745号第25类“朵嘉美”商标,原第974674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钱美亚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19年12月02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