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99344号第35类"嘀友"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5822号
马召川:
杭州教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马召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2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杭州教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16499344号第35类“嘀友”商标在“1.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 2."告宣传; 3.广告策划; 4.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杭州教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9月23日至2019年09月2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杭州教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杭州教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马召川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马召川的撤销申请,第16499344号第35类“嘀友”商标在"1.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 2.广告宣传; 3.广告策划; 4.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撒销申请人马召川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23日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