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66231号“RISI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05:48:08  浏览:881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13166231号“RISIG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9084号

   

  申请人:熊翰章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阳市厨皇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1日对第13166231号“RISI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RISIGO”商标的真正拥有人,其“RISIGO”商标经过长期于自行车等商品的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1987年在中国注册了第282190号商标,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专利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不当抢注,极易导致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自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其注册或使用会误导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香港媒体报道;
  2、第282190号注册证;
  3、专利摘要;
  4、全球注册清单;
  5、各地注册信息;
  6、专利申请表及相关专利扉页;
  7、香港“鸿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百合陈列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签署的制造协议;(申请人明确提出该份证据属商业机密,仅供商标评审委员会参考)
  8、被申请人与吴文榜签署的知识产权代理委托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5年6月21日在第12类“自行车;脚踏车;小型机动车;电动运载工具;机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手推车;婴儿车;自行车、脚踏车车胎”商品上获准注册。
  2、第282190号商标已于1997年3月29日有效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基本内容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自行车”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达到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享有的专利权,我委认为,申请人所述的专利为发明专利,争议商标由英文文字“RISIGO”构成,申请人专利为一种驱动轮可被作用在踏板和车座上的力交替驱动而做旋转运动的自行车的技术,二者分属不同领域,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享有的专利权。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专利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修改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文字和图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而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此类情形,故申请人据上述两条款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请求不能成立。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闫洁
牛三毛
熊培新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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