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14187号“PR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5-05 05:32:50  浏览:1157
注册号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裁定/决定时间

关于第17414187号“PR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6500号

   

  申请人:北京童子联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14187号“PR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35785号“童军棒小孩TONG 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近似,不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盛方梁
汤茜
孙侃华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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