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37类“芬迪”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31:53  浏览:3205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17697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上海皇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7期<<商标公告>>第10846347号 “芬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芬迪”由汉字构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G881410号“FENDI”等商标由英文构成,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941号“芬迪FF”等商标由汉字及字母构成。被异议商标汉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相同,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FENDI”的文字构成不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熨衣服”等服务上,与被异议商标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不同,其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使用途径方式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就该异议理由提供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846347号“芬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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