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9类“CALL OF DUTY 使命召唤”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31:20  浏览:3239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17037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南京琥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33期<<商标公告>>第9936599号 “CALL OF DUTY使命召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使命召唤”英文“CALL OF DUTY”共同构成,申请使用在第9类“计时器、量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饼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9130号“CALL OF DUTY”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脑键盘、电脑鼠标“等商品上,第9227893号“CALL OF DUTY”商标指定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交互式游戏和视频游戏的印刷版指南”等商品上,第9227894号“CALL OF DUTY”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纸牌、可拆装玩偶”等商品上,第9614275号“CALL OF DUTY”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作为套装出售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和电子版指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事情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亦证据不足。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9936599号“CALL OF DUTY使命召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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