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5类“郭一贴”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29:46  浏览:3400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8221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保定市莲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53期<<商标公告>>第10790964号 “郭一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郭一贴”,指定使用商品为“贴剂、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4781号“郭三贴膏”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医用膏药、膏剂”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成的混淆误认。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790964号“郭一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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