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第35类“大悦”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7-29 03:20:02  浏览:3231  来源:
(2015)商标异字03332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浙江小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33期<<商标公告>>第10243285号 “大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悦”,指定使用在“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5079号、第7209417号“大悦城”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调查”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的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成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模仿其引证证据不足。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0243285号“大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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