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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关于商标被提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提供使用证据

发布时间:2018-05-13 11:16:28  浏览:7449  来源:上海立东

 



 由于近期《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滥用现象,本所每周都能接到客户商标被撤申请文件。本所建议申请人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二是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商标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注册人的商标从注册日算已经满3年,且并未实际使用,我所给出最节约的建议为:重新再注册一次。此点建议我所并不提倡,但是也是最中肯、最省钱的方式。




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

2018年5月13日






备注:

什么叫撤三制度

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对伪造证据零容忍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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