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18-11-17 10:33:06 浏览:82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来源:未知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