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发布时间:2018-11-17 10:32:43 浏览:807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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