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关于第9847079号“OSKLE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9 12:49:52  浏览:199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9847079号“OSKL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4]046613号重审第0000001626

 

申请人:探险世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单淑微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桥西北路680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4]046613号《关于第9847079号“OSKLEN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4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110日作出(2016)京行终第425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足球鞋、鞋”与第1924823号“Oskl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运动衫、滑雪围巾、滑雪裤”均为运动类用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共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足球鞋、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孙侃华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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