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案例

关于我所代理的“CHDL”商标异议答辩获商标局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09 11:55:16  浏览:1984  来源:
(2012)商标异字56315号

为了他人隐私下文XX为代理机构和异议人名称.

         XX代理XX(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上海博导聚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浙江东大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46 期<<商标公告>>第8185888号“CHD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在规定期限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CHDL"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中国华电CHD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185888号“CHDL"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分享到: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31弄3号楼1007-1008室
统一客服:400-6866-101
电话:021-35310345 、51873297
投诉电话:021-51698315
传真:021-35310349

Copy Right ©2009 http://www.lidong.org 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

沪ICP备0702507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