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通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通讯总第65期

发布时间:2015-08-12 11:19:33  浏览:4317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务通讯

(2015)第1期

(总第65)                                  20156

 

本期要目

一、2014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

二、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件评析

 

 

2014年度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

 

2014年,商标注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面临着新商标法实施、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等多重考验和压力,对商标注册、管理等程序性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出新特点。面对新法规、新要求和新挑战,商评委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作用,在保障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商标局)行政执法权进行内部监督的同时,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积极沟通交流,协调解决新《商标法》实施和系统升级中出现的新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管理、处分等多个环节中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在促进新商标法律制度的顺利施行,提升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年来,商评委扎实履职、开拓思路、深化沟通,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2014年,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7件,已审结(含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复议案件273件。

一、2014年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修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国法﹝2010﹞44号)的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周期为一年,统计期间为上一年度的12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10日。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2014年复议数据统计自20131211日至20141210日。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14年度,商评委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87件,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244件,占全部申请的85.02%,不予受理的43件,占全部申请的14.98%。具体情况见下表:


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4

2013

 

注册

134

47

转让

39

153

异议

18

29

变更

7

11

续展

36

6

撤销

3

3

其他

7

4

不予受理案件

43

12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4年度,商评委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273件,包括2012年未审结转入案件24件和2013年新收案件中已审结的249件。其中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65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163件,驳回复议申请的1件,撤销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1件,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43件。


结案方式

2014

2013

维持

65

90

撤回

163

29

驳回

1

144

撤销

1

2

不予受理

43

12

 

(三)案件特点

2014年,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2014年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量比2013年收案量增加8.3%。商标行政复议案件收案数

量上看有小幅增长,但在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中,有一起由同一当事人针对系列商标的144件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案件,商评委进行了并案审理。考虑这一因素,2014年的收案数量实际上有较为显著的提高。这说明商标复议机关依法办案、有错必纠,使得商标权利人对商标行政复议制度的认同感和信赖感增强,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逐步增强,

第二,从案件类型变化来看,呈现出集中化的特点。从行政复议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看,其中涉及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为134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近50%。在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初期阶段和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升级阶段,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问题相对集中。案件的集中化反映了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审查标准的统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从案件审理情况来看,通过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沟通协调达成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59.7%。较之2013年,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数大幅增长,是2013年撤回案件总数的5.8倍。商评委充分利用行政复议的调解机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积极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就典型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沟通,最终实现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同时有效督促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统一审查标准,依法合理行政。

二、取得的成效

2014年,商评委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积极开拓工作思路,坚持依法办案、公开透明、公平正义,为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救济,为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提供了高效服务,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高效便民服务为根本,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切实推进商标复议便利化

商评委始终坚持以服务市场主体为中心,以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为宗旨,充分发挥复议工作效能,扎实推进商标复议便利化。

近年来,商评委通过电话咨询、公开授课、案例点评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推广复议工作,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引导作用。但是,仍有不少申请人对商标行政复议在功能、期限、审限以及复议中所需提交的材料、书式等方面的了解相对匮乏。每天通过电话咨询的申请人数量很多,电话咨询存在不具体不全面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就一个复议案件反复咨询多次,影响了商标复议工作效率。

为使社会各界对商标行政复议全面了解,商评委于2014年从商标行政复议的性质、受案范围、所需材料、参考书式等方面进行梳理,并将梳理后的内容发布到商评委网站上的“复议指南”板块,该板块主要包括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参考书式、行政复议副本参考书式、授权委托书参考书式等,这些对提起商标行政复议所需材料清晰明了的列出,既考虑到申请人提交复议的便利性,制作书式供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予以参考,又考虑到商标行政复议的便民性,申请人可不必拘泥于参考书式的形式提交复议材料。“复议指南”板块的设立,不仅大大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解决了以往咨询中出现的重复性、盲目性的问题,而且很好地引导申请人准确利用复议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理性解决争议。

(二)以依法合理行政为原则,统一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中,商评委坚持依法合理行政,不仅保证商评委的行政行为有法定依据,而且保证商评委的行政行为在法定范围内符合公平正义。商评委注重行政复议审理标准的统一,在提升行政复议工作效能的同时,提高了复议机关的执法权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1、梳理历年案件类型,总结复议审理标准

在历年的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化、问题集中化的特点。随着商标复议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案件的类型不断增多,出现的问题也相对集中且数量较大。例如,2013年行政复议案件共涉及到十几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涉及注册、异议、转让这三种类型的案件总数为229件,占全部复议申请的86.4%2014年行政复议案件涉及注册、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等诸多类型,其中涉及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为134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近50%。为保证反映同一问题的案件有统一的结论,维护好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商评委不但注重典型案例的总结,将其在商评委内刊《法务通讯》上刊载,为申请人及代理人提起复议申请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而且还对历年案件类型进行梳理,形成统一的复议审理标准,并在复议工作实践中根据新案情新类型新问题不断完善该审理标准。经商评委梳理总结,截止2014年出现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情形5种,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情形11种,其中不同类型的复议申请根据提起复议申请的原因不同又分为若干情形。此审理标准主要作为复议机关进行案件审理时的重要参考,同时有利于督促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在商标审查工作中形成统一标准。

2、典型案件重点沟通,突出问题集中解决

在新商标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和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升级阶段,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问题相对集中。据统计,涉及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为134件,占全部复议案件的近50%,包括申请人不属于可以填写国内接收人的范围而填写的、未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地址前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申请人名称未全部翻译成中文、国内申请人多填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和国内接收地址、上传的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章戳不清晰等多种情形,且有些情形的案件数量较多。其中,2014年申请人因未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地址前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被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共收到48件。为统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标准,就涉及同一问题的系列案件,商评委及时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沟通交流,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就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及补正情形进行探讨,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例如,针对上述系列案件联席会议研究,商评委和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达成以下处理意见:对于该类案件,以申请人补充提交包含行政区划的完整申请人地址,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恢复受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

2014年,通过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积极主动沟通,商评委集中解决了诸多问题突出且数量较多的复议案件,并形成了统一的商标审查标准,丰富了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前文数据表明,通过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主动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大大节约了行政资源,兼顾了行政效率与公平正义双重价值,更为合理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完善审查程序

2014年,商标注册、管理等方面面临着新旧法交替、系统升级等多重考验。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反映较为强烈且复议案件较为集中的注册申请不受理问题,商评委进行了调研,发现在新法实施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未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对书审不合格的申请件未给予当事人补正机会,导致注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过多次联席会议的沟通交流,最终明确在形式审查阶段,申请手续和文件存在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补正的,应该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并就补正标准进行了商讨。

在复议案件处理中,商评委发现,对同日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由于程序设计上未考虑此种案件的特殊性,造成了商标并存现象,也给后续流程带来混乱。针对此情况,商评委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发书面建议,提出了关于程序优化的具体建议。

(三)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加快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商评委把依托信息化建设改革复议工作流程,作为实现复议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抓手。2014年,商评委总结了目前利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开展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其中,案件受理签报、草拟决定、发文审批等程序均可通过OA系统进行,每个环节流程都有承办人、办理意见、日期等记录,保证了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根据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的现实情况和亟待完善的项目,商评委向总局信息中心提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需求,增加答辩环节、证据交换环节的记录;设置案件期限提醒;案件分类管理等项目。通过加快行政复议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证各项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逐步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效能,有力推进复议工作取得新进展。

三、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受复议工作方式限制,对案情的了解途径尚待拓展

商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申请人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商评委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答辩,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书面审理的方式往往造成对案件了解不够全面。2014年,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也随之升级。在系统升级优化过程中,对原有程序的修改造成了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例如,在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时,很多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时上传了符合要求且内容完整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却最终因“上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内容不完整”为由被不予受理。由于商标行政复议仅为书面审理,仅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似乎不甚合理。但在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后了解到,目前系统对上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扫描件仅识别原始版本,即先填写好商标代理委托书再扫描进系统的为原始版本。若代理机构先扫描代理委托书再在电脑上对委托书中内容进行修改的,系统会存在无法识别的情况。这一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法代理人虚假代理。经过商评委对此类型多个案件的核查,发现由于该原因上传的委托书确实在系统中无法显示的问题。商标注册审查部门无法核对注册申请的代理信息,因此对此类型案件做出了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有其客观原因。由于系统设置的原因导致部分合法有效代理委托书无法进入系统,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若对篡改委托书的行为听之任之又可能使不法代理人有机可乘。综合考虑后,商评委建议商标注册管理机关通过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的委托书的方式处理此类型案件。

因此,商评委不仅要对商标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还要加强对商标注册与管理中的流程设计、系统设置等诸多形式要求也要较为熟悉,这样才能保证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实现商标复议案件的公正性。

(二)受复议工作被动性影响,如何加强工作的前瞻性仍是重要课题

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具有被动性,商评委通常是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再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对商标注册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件才能发现。2014年,新《商标法》实施的初期阶段,出现了很多类型相同的大批量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反映的问题相对集中。例如,由于新法的修改引起商标申请审查标准的变化,造成商标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件大幅增加,相应的复议案件也随之而来。由于商标申请(包括注册申请及变更、续展、转让等)数量庞大,而有些申请的不受理,如注册申请、续展申请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引发的纠纷也较为集中。经过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事后沟通,在兼顾保障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审查效率的同时,商评委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情况,商评委要加强事先预判,通过及早地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沟通交流,争取事前参与到相关标准制定和程序设计中去,以避免案件的集中爆发,在较早的阶段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仍需加强

目前,商评委复议工作流程主要利用OA系统开展,案件受理签报、草拟决定、发文审批等程序通过OA系统进行。同时,商评委也发现仍存在一定问题尚待完善。一是答辩环节、证据交换环节等部分环节未纳入OA程序;二是每个案件的从受理到结案的期限未设置提示,若案件过多,不能有效分清案件的缓急;三是每个签报和发文均单独出现,并没有根据同一案件集中管理,容易造成案件材料的分散,归档较为困难;四是不同案件的发文决定仅依据决定性质分为终止决定、复议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而不显示具体案件情况,不利于查找和整理工作的开展;五是缺少统计分析功能,不能通过系统总结复议案件的规律。因此,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还很多,商评委已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断提高系统自动化水平以提升复议工作效率。

四、2015年工作重点

2015年,商评委将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扎实履职、更新观念、创新举措,保障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性、便捷性和高效性。通过行政复议工作不断促进商标注册管理效能的提高,提升商标注册便利化水平,实现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为高效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拟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准确把握法律发展动向,及时调整复议工作方向

2014年1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20155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更为注重发挥复议程序的作用,着力解决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应诉而大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突出问题。新《行政诉讼法》的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次修改还在第七十条中将“明显不当”增加为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依据之一。据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加大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力度,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决定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求商评委进一步完善复议工作制度,提高复议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复议工作的新发展。自201551日起,若商评委代总局做出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决定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商评委和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均应出庭应诉。为更好地发挥复议制度的监督功能,商评委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在考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商评委要加强同法院的沟通交流,促进行政处理与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保障商评委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权威性。

(二)深刻领会商标法律法规,形成沟通交流长效机制

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451日实施。商标行政复议涉及到商标注册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判断,与《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商标注册受理机关工作进度的调整,预计2015年有关商品分类、异议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等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会有所增加。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商评委在学习好、领会好新商标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同时,要积极主动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沟通交流,明确相关部门的程序调整和审查标准。在今后的工作中,商评委要将这种突出问题集中沟通的形式发展为定期交流的长效机制,既确保实现对突出问题的重点监督,又能强化对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普遍监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继续加强典型案例总结,不断丰富复议审理标准,

截止2014年底,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案件约1100件,处理涉及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几十种,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商评委认真梳理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总结了典型案例、形成了复议审理标准,为提升复议能力和水平提供借鉴。2015年,商评委要准确及时地掌握法律制度的更新和发展,深入领会法律修改的实质意义,继续加强对具有示范意义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评析,继续注重案件背后复议审理标准的形成过程,认真固化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针对不同案件进行沟通以及在联席会议上所形成的解决方案,总结复议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

 

                                (撰稿人:何潇)

 

商标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07年928日,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213946号“欧咪拉CML”商标注册人法国欧咪拉国际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登记册中剔除并予以解散。2012928日,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第3213946号“欧咪拉CML”商标申请,并提交了第3213946号商标注册人在香港解散注销的证明书。20131220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以公告送达方式向第3213946号商标注册人送达答辩通知。2014418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依据商标注册人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有关规定该商标注册人已终止为由,做出《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不予核准决定,认为第3213946号商标注册人事实上已依法解散多年,且一年内没有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其所持有的第3213946号商标理应依法予以注销。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香港公司从香港注册处登记册中剔除予以解散(也有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公司自动清盘)是否导致公司的终止。

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该证据应该能充分证明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事实。该案申请人向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仅能够说明商标注册人已从香港注册处登记册中剔除予以解散(或自动清盘并予以解散)的事实。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或自动清盘)并予以解散并不等同于公司的终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成员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通过法院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公司恢复注册,有关除名视作从未发生。因此,北京某知识产权事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人已经终止。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商评委维持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决定。

 

、申请人不服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在新法实施的初始阶段和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升级阶段,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且问题相对集中。其中,自2014813日起,商评委共收到48件申请人因未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地址前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被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此类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均是由于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时,在申请系统中勾选了行政区划,而未在申请人地址一栏完整填写包含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地址造成的。申请人认为,在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原有的网上申请系统中勾选行政区划后,申请人地址一栏会自动生成该行政区划,无需重复填写。然而系统升级导致该功能发生变化,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未及时发布公告,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地址前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基本齐备”、“基本符合规定”的标准。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时未按照规定在申请人地址前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鉴于此类案件出现在新法实施的初期阶段和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的升级阶段,数量较大、问题集中,且申请日期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系统升级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人较长时间内未能收到不予受理决定,这将可能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人丧失在先的申请日期。因此,商评委就此类案件同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考虑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时已经勾选过行政区划,由于商标注册与管理系统的升级造成在申请人地址一栏中无法自动生成,此类情形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基本齐备”、“基本符合规定”的情形。经商讨,商评委和商标注册管理机关达成以下处理意见:对于已出现的案件,以申请人补充提交包含行政区划的完整申请人地址,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恢复受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结案。对于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中出现的问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督促程序研发部门尽快修改完善,以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截止201411月,此问题已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中得到解决,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人地址一栏填写了行政区划,网上申请才能顺利提交,否则将无法提交。

 

                              (撰稿人: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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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张茅局长、刘俊臣副局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研究室,总局法规司,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研究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研究室,中华商标协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局分管局长、商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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