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8940号
上海皇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5年03月3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孙弋第8523224号第1类 “皇宇人” 商标在 “鞣料”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孙弋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3月30日至2015年03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孙弋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523224号第1类 “皇宇人”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第8523224号第1类 “皇宇人” 商标,原第85232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孙弋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