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字[2015]第W021947号
北京贝贝神童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15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撤销陈丽鸿第3819993号第25类 “金泰克2000” 商标在 “婴儿全套衣” 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陈丽鸿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2年07月13日至2015年07月1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陈丽鸿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3819993号第25类 “金泰克2000”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3819993号第25类“金泰克2000”商标,原第38199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陈丽鸿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