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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局令第26号)

发布时间:2015-06-23 11:14:27  浏览:1751  来源:

[发布:2003.01.10 实施:2003.02.01 时效性:失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二十六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景川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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